在中国,为了确保资本的合规合法流出境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以防止出现不可控的风险。本文将根据现有规定和实践情况,解构资金转移的合法方式与政策。
一、个人资金汇出
每年中国居民都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用于居民赴海外求学、旅游购物、公务及商务出国、就医、小额投资等目的。
然而,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可能无法满足购买境外房产、进行项目投资等行为的资金需求。如果想获得更多的购汇额度,就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申请。
二、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目前不被允许直接进行境外投资,但可以利用他们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进行投融资。
根据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通过SPV进行投资,基本规定如下:
居民个人可以设立SPV,并将资金转入SPV账户。SPV可以以境外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和融资。SPV可以通过向境内居民个人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三、QDII及衍生路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简称"QDII")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
根据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2013年外汇局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QDII的主体扩展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
因此,目前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QDII路径向不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不同的境外产品。
QDII路径下的投资模式,主要是通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向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使用所募集的资金在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内,购汇并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除了QDII,中国政府还推出了QDLP、QDIE、QDII2等投资方式,以鼓励海外资本的投资。这些投资方式与QDII模式类似,即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境内机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企业,在获得批准的外汇额度内,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向海外市场。
外管局为鼓励这类投资机构的发展,批准了不同的外汇额度。截至2018年10月30日,QDII外汇获批额度达到1032.33亿美元。此外,2018年4月,外管局发布《支持境内机构创新对外投资方式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投资的企业试点工作》,将QDLP、QDIE下的外汇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
四、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一种跨境担保方式,具体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一般涉及四个法律主体:借款人、担保人和境内分行、境外分行。其行为模式一般为:借款人向境外分行提出借款申请,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入境内分行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审核后,再向借款人放款.............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509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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