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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口头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一)证据调查与提交
在口头审理程序启动之前,各方当事人必须全面提交所有的事实和证据,并重点关注主要争议点。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点集中在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和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的特征对比。原告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体现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被告则必须证明至少有一个特征在其产品或方法中未被体现。
在交换初步意见书之后,以及第一次口头听证会开始之前,法院通常要求与各方探讨和解方案。此外,在诉讼进程的后续过程中,德国法院要求不断地注意各方之间友好解决纠纷的方案。法院有时会对某些问题发表初步意见或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其中至少是为了促进和解。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他们希望用来证实其主张和抗辩的事实。法院不会考虑未提交的事实。作为一般规则,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事实调查,也不调查案件事实,也不会质疑无可争议的事实。只有当双方提出的事实相互矛盾时,法院才会采证——如果这些事实与法院对案件的评估以及诉讼结果相关。
(二)证据类型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多种证据形式,包括专家、证人、记录或文件、现场采集的视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询问等。
只有法院指定的专家的意见才算作专家证据。当事人指定的专家的意见通常只考虑当事人的诉状。因此,法院一般会选择专家。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的建议,如果当事人同意专家证人,法院必须指定该人。法院指示专家证人并可以要求提供书面专家报告。专家通常会被要求出庭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询。在德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很少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发挥作用的主要情形是证明《专利法》第 12 条规定的先用权。通过证人证言获取证据需要:指定证人姓名;指定询问证人的事实。
提供证据的一方须实际出示记录或文件。如果该文件由对方当事人持有,则只能通过提交请求法院指示对方出示该记录或文件。法院可以命令其中一方或第三方提交其所拥有的记录或文件。
(三)搜查和保全/扣押令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有理由怀疑其专利受到侵犯,但无法接触到涉案设备或涉案方法的执行过程,专利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检查命令,允许法院指定的专家进入被控侵权人的场所开展检查工作。只要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请求足以证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法院通常会允许该检查。
而被告一般没有义务在检查过程中协助法庭专家。例如,被告不必回答专家的问题或解释有争议的设备或方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有义务积极参与检查程序,因为参与是检查程序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如果被告拒绝法庭专家接触有争议的产品或方法,可以获得搜查令/扣押令,该搜查令/扣押令可以在警方的协助下执行。一旦检查成功进行,专家应掌握所有必要的信息,以就涉嫌专利或实用新型侵权提出详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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