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分为"进口无代价抵偿"和"出口无代价抵偿",我们比较常见的是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所以今天的讲解以进口为主。
一、背景案例
最近,看到两个案例。其中一个是因为企业按无代价抵偿进口的货物超过了原品质不良货物出口3年被海关给予了64000元的处罚。另一个是因为不符合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要求,被海关要求补税及加征滞纳金。这些都是被海关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究竟做错了什么导致处罚,且听果子详细介绍。
二、无代价抵偿及其法律依据
很多关务同行可能都不清楚无代价抵偿的相关规定来源,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专门规定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税收征管和申报要求。《征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在这个定义中,有三个要点需要特别注意,它们构成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基本要件,也是无代价抵偿货物最容易发生合规风险的地方。
第一要点,构成因素
在无代价抵偿构成定义中仅给出了四种构成因素,是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这四种因素在申报过程中的要求并不一样,所以我们分别来进行介绍:
残损,是指进出口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但发生了损害或缺损。通常发生在机械设备中较多,在年初果子(微信:sunkai0107)处理的一个案例中,就是大型变频设备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肉眼可见的外观损坏,经过鉴定维修费达到了整机价值的60%。通常在申报前或到货后被发现。
短少,是指进出口货物收货数量少于运单中记载的数量,通常在收货时被发现。
品质不良,是指产品的质量或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通常经过检验后会被发现。
规格不符,是指产品的型号或规格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必须理解这四种构成因素,而且没有第五种因素。
第二要点,抵偿方式
对于抵偿进口的货物分成两种情况,对于数量短少或残损因质量原因无法退运的就会由外方免费发来一批货物进行弥补,这种叫做免费补偿。而对于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货物在退运至卖方后由卖方免费补发合乎规格或品质的货物进境,这种叫更换。
第三要点,抵偿货物
抵偿进口什么样的货物才能算做无代价抵偿?或者说是不是只有完全相同的货物才算无代价抵偿呢?当然不是了。如果与原货物完全相同当然最好,但在很多情况下货物数量是有限的,等到货后才发现规格不符再去联系卖方更换的时候已经没有库存了,这时抵偿的操作就很多了,理论上抵偿进口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的条款相符即可。比如:我们经常可以在某宝、某东上看到售后条款写着"两年内售后赔新款"。这种情况下抵偿进口货物规格可以与合同不符,但是必须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全一致!
如果我进口的自行车坏了对方赔一台奔驰汽车,这种情况在商业上完全合理,但是赔偿进来的奔驰汽车,企业可就不可按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了,而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上面就是对于无代价抵偿货物定义的解读。众所周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是免予缴纳税款和许可证件的,但其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原进口货物已经缴纳了税款和交验了许可证件,二是原进口规格不符货物已经退运,原短少货物得到了确认。当然,在税费征收上也许会存在差异。
三、税费征收
原则上,海关会对抵偿进口货物进行估价,抵偿进口货物与原进口货物完全相同的,即便价值发生变化也不会再补征税款。但如果规格不完全相同呢,那就分成三种情况了:
价值高于原进口货物的,海关将会征收超出原进口货物部分价值的税款。
价值低于原进口货物,且由相关方向进口方补偿货款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补偿货款对应的税款退库。
价值低于原进口货物,且由相关方未向进口方补偿货款的,不予办理税款退库。
四、无代价抵偿原货物处置
再强调一遍,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的前提是原货物已经合规处置,这里的合规处置分为三种情况:
1、原进口不符的货物已退运境外。在经双方确认后将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报关单的监管方式应申报为"其他"(9900)。
2、原进口货物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时候退运成本可能接近货物价值,而收货人又不甘心接受品质不符的货物,这时放弃似乎就是最好选择,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放弃获得相应凭证后抵偿进口的货物也可以免缴税款。
3、原进口货物不退运也不放弃。你没看错,这样也可以按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通常情况下都是退运成本高,放弃又可能导致再流通的泄密,所以对于某些残损、品质不良货物既不退运也不放弃。这种情况下就要海关对原残损、品质不良货物进行重新估价,对抵偿进口货物正常征税和交验许可证件。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期限
无代价抵偿是买方挽回损失的一种措施,但其也不可能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因为随着距离原进口时间越来越长,海关对于合规性的验证成本也不断提高。所以海关规定,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进口之日起3年。换言之,合同约定期限和3年,二者从低适用。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在3年内办理无代价抵偿都是符合规定的。
一旦抵偿行为超过了3年期限,即便符合合同规定,也要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回到一开始的案例中,那家企业因为抵偿进口时超过了原进口期限3年依旧按无代价抵偿货物进行申报并免税免证,但被处罚了。大家想想,理论上应当退单的,但为什么并未退单。
六、申报时的证明和检验报告
双方应当在发现相关异常的时候尽快签署索赔协议,列明各项具体细节。在进行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时,数量短少的,应当关联原进口报关单号;残损、品质不良退运境外的,应当关联原退运出口(9900)报关单号。这时的申报正常情况下海关会直接给予放行。如果海关对于无代价抵偿的真实性存疑,则有权要求进口方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重点来了,哪些机构是有资质出具检验证明的?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看到企业向某检验认证公司申请检验证书交给报关行上传,但是果子(微信:sunkai0107)要提示大家,某检验认证公司是否属于法规中规定"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以及其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否会被海关认可?要想证明这点,我们就要从法规中找到依据,在.............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642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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