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

【一文看懂】科威特商标异议制度

一、科威特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科威特实行三级管辖体系:

1、行政初审机构

科威特工商部商标注册局(Trademark Registry):负责受理异议申请、形式审查及证据初步审核

商标异议委员会:由工商部、司法部联合指派3名专家组成,负责实质审查及听证

2、司法救济机构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科威特一审法院(商事法庭)**提起诉讼

终审上诉至科威特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分庭(2021年设立)

强制代理规则:

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科威特本地注册律师提交异议(需提供律师执照公证副本)

非阿拉伯语文件需经科威特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翻译机构译制(中文文件需双重公证)

二、科威特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科威特采用单次公告异议制,时效规则严格:

1、官方公告期

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在《科威特官方公报》及工商部官网同步公告60天

异议申请须在公告期最后一日17:00前提交电子版及纸质文件

2、延期机制

可申请最长15天宽限期(需支付100科威特第纳尔/日附加费,约330美元/日)

不可抗力情形需提供科威特外交部出具的证明文件

3、补充异议期

针对续展商标的异议可在续展公告后30天内提出(仅限基于新发现的恶意注册证据)

三、科威特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根据《科威特商标法》第6、7、14条,法定异议理由分为三类:

(一)绝对禁止事由

1、宗教敏感性

使用伊斯兰教圣城名称(如麦加、麦地那)或《古兰经》经文片段

含有清真(حلال)标识但未通过伊斯兰事务委员会认证

2、公共秩序违反

包含王室徽章、国家旗帜图案或歧视特定群体的内容

(二)相对禁止事由

1、在先权利冲突

与科威特已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混淆(采用尼斯分类第12版)

复制GCC六国任一成员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地理标志侵权

擅自使用受保护的GCC地理标识(如波斯湾珍珠)

3、代理人恶意注册

商标代理机构擅自注册委托人商标(需提供原始委托协议)

(三)程序性事由

1、虚假使用声明

申请人谎称商标已在科威特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2、分类不当

商品/服务分类明显超出实际经营范围(需提供海关进口记录反证)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018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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