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威特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科威特实行三级管辖体系:
1、行政初审机构
科威特工商部商标注册局(Trademark Registry):负责受理异议申请、形式审查及证据初步审核
商标异议委员会:由工商部、司法部联合指派3名专家组成,负责实质审查及听证
2、司法救济机构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科威特一审法院(商事法庭)**提起诉讼
终审上诉至科威特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分庭(2021年设立)
强制代理规则:
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科威特本地注册律师提交异议(需提供律师执照公证副本)
非阿拉伯语文件需经科威特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翻译机构译制(中文文件需双重公证)
二、科威特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科威特采用单次公告异议制,时效规则严格:
1、官方公告期
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在《科威特官方公报》及工商部官网同步公告60天
异议申请须在公告期最后一日17:00前提交电子版及纸质文件
2、延期机制
可申请最长15天宽限期(需支付100科威特第纳尔/日附加费,约330美元/日)
不可抗力情形需提供科威特外交部出具的证明文件
3、补充异议期
针对续展商标的异议可在续展公告后30天内提出(仅限基于新发现的恶意注册证据)
三、科威特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根据《科威特商标法》第6、7、14条,法定异议理由分为三类:
(一)绝对禁止事由
1、宗教敏感性
使用伊斯兰教圣城名称(如麦加、麦地那)或《古兰经》经文片段
含有清真(حلال)标识但未通过伊斯兰事务委员会认证
2、公共秩序违反
包含王室徽章、国家旗帜图案或歧视特定群体的内容
(二)相对禁止事由
1、在先权利冲突
与科威特已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混淆(采用尼斯分类第12版)
复制GCC六国任一成员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地理标志侵权
擅自使用受保护的GCC地理标识(如波斯湾珍珠)
3、代理人恶意注册
商标代理机构擅自注册委托人商标(需提供原始委托协议)
(三)程序性事由
1、虚假使用声明
申请人谎称商标已在科威特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2、分类不当
商品/服务分类明显超出实际经营范围(需提供海关进口记录反证)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