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巴巴国际站新增《销往欧盟、英国化妆品管控规则》公告,公告如下:
一、背景
欧盟、英国对于化妆品行业的监管体系严格且全面,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基于欧盟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英国Regulation 2009/1223 and the Cosmetic Products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2013: Great Britain与Regulation 2009/1223 and the Cosmetic Products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2013: Northern Ireland等相关化妆品法规要求,阿里巴巴国际站将加强销往欧盟、英国化妆品的管控。
二、化妆品定义
"化妆品产品"是指任何意图与人体的外部部位(表皮、头发、指甲、嘴唇和外部生殖器官)或与口腔腔粘膜和牙齿接触的物质或混合物,其主要或专门用于清洁、增香、改变外观、保护、维持其良好状态或矫正体味。
注意:拟被摄入、吸入、注射或植入人体的物质或混合物不应被视为化妆品。
三、法规要求
1、境内责任人(RP):
在欧盟与英国市场内,每款化妆品必须委任一名当地法人或自然人作为其境内责任人,以确保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法规标准。这一角色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是通过书面协议指定位于欧盟/英国境内的第三方机构担任。(根据销售目的地选择对应的境内责任人,如:销往英国则指定一名英国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2、安全评估、产品信息和产品通报:
2.1 投放市场前,责任人(RP)需确保产品已进行安全评估并完成安全评估报告,并向欧盟或英国化妆品通报数据库通报。
欧盟&北爱尔兰通报数据库(Cosmetic Products Notification Portal):
英国通报数据库(Submit Cosmetic Products Notification):
注意:欧盟化妆品法规适用于北爱尔兰地区
2.2 投放市场时,责任人应保留产品信息文件(Product Information File,PIF),以电子或其他形式上报,可按照标签表明地址查询,且需在最后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10年。信息需包含信息描述,安全评估报告,制造方法的描述和遵守良好生产规范的声明,证明化妆品功效或性质的证据等。
3、良好生产规范:
化妆品的制造商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确保化妆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性。
4、成分限制要求:
4.1 禁售成分要求:
化妆品法规附录Ⅱ中所列物质禁止使用在化妆品中;
4.2 限制使用成分要求:
化妆品法规附录Ⅲ中限用物质、附录Ⅳ中着色剂、附录Ⅴ中防腐剂、附录Ⅵ中紫外吸收剂需在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使用。
4.3 CMR(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 :化妆品中禁用根据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分类为2类的CMR物质,然而,如果该物质已被科学委员会消费者安全(SCCS)评估并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安全,那么2类物质可以在化妆品中使用。附件VI第3部分分类为1A或1B类的CMR物质不得使用在化妆品中。
4.4企业可通过
5、含纳米材料化妆品要求:
5.1 对于每个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产品,必须确保人类健康的高水平保护。
5.2 销往欧盟及北爱尔兰地区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产品,应在上市前六个月由责任人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委员会,除非这些产品已在2013年1月11日之前由同一责任人上市。
5.3 销往英国(北爱尔兰除外)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在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之前,如果化妆品产品中所使用的相关纳米材料尚未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则该产品若含有新型纳米材料(不包括用于着色、防腐或防紫外线的产品),必须在上市前六个月,由责任人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务卿通报。
5.4四种最常用的化学成分示例:
5.4.1 二氧化钛:在化妆品中常用作白色颜料或紫外线过滤剂。如果其颗粒尺寸在纳米级别,它将被视为纳米材料,并受到特殊监管。
5.4.2 二甲基硅酸酯、硅烷:硅烷化合物,通常用于化妆品中作为润滑剂或乳化剂。如果它们是纳米尺寸的,那么它们将被视为纳米材料。
5.4.3 炭黑纳米(CI 77266):炭黑是一种黑色的颜料,如果它是纳米尺寸的,那么它将被视为纳米材料。
5.4.4 二氧化硅:通常用作化妆品中的流变改性剂或吸附剂。如果其颗粒尺寸在纳米级别,它也将被视为纳米材料。
6、包装及标签要求:
商品应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以清晰和易于辨识的标示标明如下信息:
6.1 责任人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需标明原产国;
6.2 标示含量,应以重量或容积标示。若小于5g或5ml,或免费赠送的样品、一次性使用产品除外。对于通常以若干物品出售的预包装,只要在包装上显示物品数量,无需提供重量或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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