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6

【一文看懂】丹麦商标异议制度

一、丹麦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丹麦采用双轨协同管辖体系:

1、行政主管机构

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异议委员会:负责形式审查、证据审核及初步裁决

工业产权申诉委员会:由2名法律专家+1名技术专家组成,处理案件复审

2、司法管辖机构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哥本哈根海事与商事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可提交至丹麦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分庭(专设北欧法律专家小组)

代理特别要求:

欧盟/欧洲经济区(EEA)申请人可委托欧盟注册律师代理

非欧盟申请人须通过丹麦专利代理人协会(DAPA)成员提交

非丹麦语文件需经丹麦司法部认证翻译(中文文件需经丹麦驻华使馆认证)

二、丹麦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丹麦遵循欧盟标准异议期框架:

1、官方公告期

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在DKPTO官网及欧盟商标公报同步公告3个月

异议申请须在公告截止日23:59(CET)前完成电子提交

2、补充异议期

商标注册后5年内可基于恶意注册提出补充异议(需支付双倍官费)

3、北欧特殊规则

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申请人可申请14天宽限期(需提供北欧理事会认证文件)

电子提交系统(DANMARKeFILING)支持多语言界面(含英语)

三、丹麦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根据丹麦《商标法》第13、14条及欧盟第2015/2436号指令,法定异议理由包括:

(一)绝对禁止事由

1、缺乏显著性

仅由通用名称或纯描述性术语构成(如Økologisk有机)

擅自使用欧盟地理标志(如丹麦蓝乳酪Danablu)

2、公共秩序违反

包含王室徽章、维京文化遗产符号或性别歧视内容

(二)相对禁止事由

1、在先权利冲突

与丹麦/欧盟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尼斯分类第12版)

复制在欧盟享有声誉的商标(需提供北欧市场调查报告)

2、商业标识权

与在丹麦注册的商号(CVR注册号)存在实质性相似

3、域名抢注

将他人商标注册为.dk域名(适用2020年《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三)特殊保护事由

1、北欧传统标识

侵犯受保护的北欧传统产品名称(如Smørrebrød开放式三明治)

2、绿色商标侵权

虚假使用丹麦环保标签(Svanemærket天鹅标)<.............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030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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