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疾控局会同海关总署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口岸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编制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检疫传染病目录: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监测传染病目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1.出台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制度机制,筑牢口岸检疫防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公共安全,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要求,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按照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要求,国家疾控局会同海关总署认真分析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和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需求,组织编制了检疫传染病目录和监测传染病目录,促进口岸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在进境出境人员中及时发现可能感染的人员,及时对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和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口岸传染病疫情监测是我国传染病监测网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将我国境内监测的部分重点传染病关口前移到口岸开展监测,有利于早发现、早阻断疫情跨境传播。
2.编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原则是什么?
国家疾控局会同海关总署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口岸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编制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一是聚焦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将跨境传播后对疾病发生和流行态势影响较大及潜在危害程度较高的传染病,作为检疫和监测传染病中重点关注的病种。
二是立足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根据我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确保目录中的病种在口岸检疫查验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且在口岸确有必要对可能感染的人员采取针对性、有效性的防控措施。
三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总结多年来口岸检疫工作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病种确定在合理范围,既有效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又确保人员通关便利。
四是加强制度衔接。做好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并与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的精神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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