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先看一下委曲的小货代描述事件经过:
2019年6月27日,小货代向大连货代询价,2个20尺开顶柜的夹胶玻璃货物,不超高,大连货代报价每个集装箱海运费为1085美元。然后就订舱了。
7月19日,小货代从发货工厂了解到该批货物均超高8厘米,便立即将该情况告知大连货代,并与其核实货物是否能正常出运,答复可以正常出运。
7月30日船开之后 ,大连货代突然询问涉案货物尺寸,大连货代跟其上家的聊天记录显示:船公司装船后发现货物超高,要加收海运费。
8月5日,大连货代跟小货代说船公司开出的运费账单金额为4000多美元,其未同意仍在协调。
8月底,大连货代改称海运费为9168美元。
期间,大连货代始终坚持不确认运费就不能放提单。直至货物到港,小货代为避免货物滞港导致损失的扩大,于9月4日向大连货代支付了9168美元的海运费及改为电放提单的改单费人民币500元,并向大连货代声明保留一切权利。
事毕,小货代把大连货代告了,要求:向其赔偿多收的海运费8083美元、改单费人民币500元
—02—
大连货代就一个理由:我已经谨慎、符合规则地完成了代为订舱、信息沟通及全额转付运费等工作,我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赔。
—03—
法院认为:
1、大连货代是否及时地将货物超高情况告知了船公司的问题,大连货代收到订舱后,找了A货代订舱,A货代又向B货代订舱。
现有证据证明,大连货代在知晓涉案货物超高后,于当日将该情况告知A货代,A货代也及时转告至B货代。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B货代将货物超高情况告知了船公司,但柜子还到码头后次日装船起运。船公司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完成了货物的装载,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应推定船公司在装载涉案货物前,已知晓了货物的超高情况,并对货物的装载妥善进行了安排。所以,大连货代已及时将涉案货物超高情况告知了船公司,妥善地完成了受托.............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678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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