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巨头麦当劳和汉堡王因著名的"Big Mac"汉堡以及汉堡王"机智"的"Big Jack"系列而卷入激烈的争端。重要的是,这是对最高法院最近在Self Care IP Holdings对Allergan Australia Pty Ltd [2023] HCA 8一案中的裁决的联邦法院首次解释之一。
背景
麦当劳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cD Asia)和麦当劳澳大利亚(统称麦当劳)分别是"麦当劳"快餐连锁品牌相关品牌的许可方和授权使用方。麦当劳以其自1971年起在澳大利亚销售的"BIG MAC"汉堡而闻名。
汉堡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堡王)是麦当劳的竞争对手,最著名的是其销售汉堡的"汉堡王"快餐连锁店。汉堡王也自1971年起在澳大利亚经营。
McD Asia是两个澳大利亚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分别是在1973年8月14日申请的第271329号和第271330号,涵盖29类和30类商品(BIG MAC注册)。McD Asia还是第1539657号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涵盖30类商品,注册日期为2013年2月7日,文字为"MEGA MAC"。
汉堡王是澳大利亚注册商标第2050899号的所有人,于2019年11月14日申请,涵盖29类和30类商品(BIG JACK注册)。汉堡王还在2020年8月27日申请了商标号为2115199的"MEGA JACK",涵盖29类和30类商品,目前正在被麦当劳提起反对。
在2020年初,汉堡王开始以"BIG JACK"和"MEGA JACK"商标销售汉堡,这可看作是对麦当劳"BIG MAC"和"MEGA MAC"汉堡的一种有争议的模仿。汉堡王还声称其"BIG JACK"汉堡含有比"某竞争对手产品"多25%的澳洲牛肉。
MAC VS JACK
麦当劳声称汉堡王通过使用BIG JACK注册侵犯了其BIG MAC注册。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120(1)条规定,如果商标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密切相关的服务上与已注册商标"实质上相同"或"具有误导相似性",则该商标侵犯已注册商标。评估商标是否"实质上相同"需要进行并列比较,这是一个较高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各自的商标并不实质上相同。
为了确定是否具有误导相似性,必须根据"是否存在真实的、有形的误导或混淆的危险"来评估商标。这是比"实质上相同"更低的标准。这要求法庭比较假设购买者对BIG MAC注册的印象与假设购买者对BIG JACK注册的看法,并判断消费者是否可能会将Big Mac汉堡与Big Jack汉堡混淆,或者是否"让人怀疑"Big Jack汉堡实际上是麦当劳的产品。混淆的风险必须是"有限而非微不足道的"。
在过去,关于商标声誉是否可以成为判断根据第120(1)条的误导相似性的因素存在冲突的权威意见。在听证会时,商标声誉及其在判断误导相似性方面的相关性(如果有的话)仍在由最高法院在Self Care IP Holdings Pty Ltd对Allergan Australia Pty Ltd(Self Care)一案中考虑中。法官推迟了判决的发布直到Self Care的裁决出炉。
在Self Care中,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根据第120(1)条评估误导相似性时,已注册商标及其所有者的声誉是无关的。在此背景下,法官.............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538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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