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权方:江苏某家用纺织品出口企业
债务方:荷兰某公司
拖欠金额:76650欧元
账龄: 63天
双方签订了一份价值109500欧元的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30%预付款作为定金 + 70%收货后30天内支付。
江苏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按约履行了生产、备货、出运义务,荷兰公司则通过鹿特丹港完成清关交货,并签署了收货凭证。
然而直到约定的尾款支付日届满,荷兰公司却并未按约打款。江苏公司立即启动自行催收向其索要尾款,对方不仅不支付,还以“终端市场销售不及预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再延期90天支付。
江苏公司与对方纠缠2月有余,办法用尽;只能找到催全球协助,希望借助专业机构的本土压力,尽快收回余款、实现债权。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了债权资料,同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并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相对齐全,且无纠纷;
(2)根据初步调查,荷兰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正常;虽然现金流周转偏紧,但仍有支付能力;从公开信息中查到近3个月有其他供应商催收记录,属于习惯性逾期,是明显的经营风险信号;
(3)该案逾期63天,时间较短,有利于实施催收操作。
催收结果
第一步:律师函锁定法定利息与催收费用,明确“拖延成本”
荷兰本土催收律师接案后,立即向债务方发送了正式律师函。函中援引荷兰《民法典》明确指出:
(1)债务方已逾期63天,依法应支付法定利息(按年息8%计算,截至发函日利息约1050欧元);
(2)若持续拖欠,我方将依法主张法定催收费用,结合欠款金额计算,这也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3)要求债务方在14日内支付本金76650欧元 + 应付利息1050欧元,共计77700欧元,否则将委托法警启动正式催款程序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步:债务方申请减免,我方设置限时让步窗口
债务方收到律师函的第10天主动联系了催收律师,对方承认债务金额无误,但表示“资金确实紧张”,请求免除全部利息,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金76650欧元。
催收律师评估后认为:债务方首次回应态度较为配合,且本金支付意愿明确,可给予一次性限时优惠。
在与债权方商议后,同意了免除利息,但要求债务方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本金。同时明确:该优惠为一次性政策,一旦失约即刻作废,我方将恢复追索全部利息、催收费用,并立即委托法警出具正式催款令。
第三步:债务方再次失约,法警正式出具催款令
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方未支付任何款项,也未作出合理解释。
催收律师判断对方系假借协商拖延时间,便于当日委托荷兰法警向债务方送达正式催款令,并附加了法警送达费用(约150欧元)。
催款令明确告知:
(1)此前免息优惠已作废,债务人需在14日内(至2025年4月16日)支付:本金76650欧元 + 利息1050欧元 + 法警费用150欧元,共计77850欧元;
(2)逾期仍不履约,我方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取得生效文书后启动强制执行,依法查封库存货物、冻结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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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3020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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