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7

乌鲁木齐发生一起因一块玉石引发的纠纷

乌鲁木齐发生一起因一块玉石引发的纠纷

  天山网讯 (新疆法制报记者王维 通讯员肖炜报道)曹某在玉石行业打拼多年,就因为顾客的一句“在你这儿高价买的玉,居然是染色的!”不但赔了钱,更是颜面扫地。是进货时走了眼?还是被人忽悠?他思来想去,怀疑到了批发商曾某。他拒绝支付曾某货款,被曾某起诉至法院,败诉后于2015年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3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46万元欠款

  庭审当日,上诉人曹某和被上诉人曾某未到庭,均委托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曹某的代理律师说:“一审开庭时,曹某因特殊原因没赶上开庭,属于不可抗力,进而未能行使相关权利。”

  代理律师表示,关键的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销售给上诉人的玉石出现了问题,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因此,不能支付欠款。

  那么,欠款是如何发生的呢?

  在一审时,被上诉人曾某向法庭陈述,“2013年,曹某开了一家玉器行,分两批在我处购买了玉石成品,但都没有支付全款。第一批欠了38万元,第二批欠了8万元,并于当年11月26日出具了借条,内容为:欠曾某现金46万元。曹某拿走所购玉石后,开始在玉器行销售。

  直到2014年,曹某仍未支付欠款,曾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11月将曹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与曾某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实际存在针对玉石成品买卖的合同关系,在曾某向曹某提供玉石成品后,曹某作为买方,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

  曹某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视同曹某对欠款认可。因此,2014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曹某支付曾某货款46万元及利息。

  玉石染色?

  法庭上,曹某代理律师说:“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没有给曹某机会举出关键证据。”为此,上诉后,该律师举出一份关键书证,是一块玉石的照片。

  该律师表示,“这块玉石就是从曾某那里购买的,当初以为是‘红沁’,可顾客把玩了一段时间后,发现玉石脱色,就是一块染色的石头,跟当初曾某承诺的玉石品质完全不一样,怎么可能支付货款!?”

  而曾某代理律师完全否认了曹某的说法,质证时,他接过玉石照片仔细查看后表示:“虽然曾某本人未到场,但我可以认定,这块玉石并非是曾某销售出去的,曾某销售给曹某的玉石不存在质量问题。”

  该律师表示,“曹某是以‘通货’方式买的玉石,就是他看上的所有石头,一揽子问价,之后跟卖方谈价格,协商好后交易,这是玉石行业的行规。”

  曹某代理律师否认:“买原石时才会以通货方式,当时在曾某那里是挑选着买,从玉石照片就可以看出来,那是一个玉石挂件,有雕花,不可能以通货方式购买。”

  曾某代理律师说:“至今,曹某都没有证据证明,这块褪色玉石是否与曾某有关。”

  孰是孰非?法庭上,双方争论不休。

  但无论如何,欠款的确发生了,曹某代理律师说:“为一块石头争论了一年多了,现在就想尽快解决纠纷,愿意通过法庭调解解决。”

  曾某代理律师也同意调解,“但绝不认同玉石存在品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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